| 索引号: | 003187229/201801-66532 | 信息分类: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
|---|---|---|---|
| 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企业,其他,其他,DOC | 发文日期: | 2018-01-18 |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1-18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 名称: | 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中有关共管账户设立的规定 | ||
| 文号: | 关键词: | ||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76号)规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费用,原则上中央和省共同承担50%,市(县)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50%,企业承担费用兜底责任。在企业设立共管账户,对中央和省级专项奖补资金、市(县)政府和企业按规定承担的职工分流安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根据《安徽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资金共管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6]1180号)规定,地方配套部分具体比例由企业和当地政府商定,市政府出资主要从关停矿井土地收储中列支。